2007年3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依法转让债权后 应向受让人清偿
朱泽军

  山东一家汽车修造厂与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互有业务往来,至2005年5月,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共欠山东某汽车修造厂货款18万元。
  2005年6月,宁波北仑某汽配经营部与山东某汽车修造厂达成协议,山东某汽车修造厂将在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债仅转归北仑某汽配经营部所有,以清偿其欠北仑汽配经营部相应货款。山东某汽车修造厂随即将该债权转移事项通知了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此后,北仑某汽配经营部多次向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催要钱款,然该公司拒付钱款。北仑某汽配经营部无奈,遂以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为被告,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仑某汽配经营部与山东某汽车修造厂的债权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山东某汽车修造厂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故该债权转移行为合法有效。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应将原欠山东某汽车修造厂货款及时支付给北仑某汽配经营部。遂判决宁波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偿还北仑某汽配经营部货款18万元。